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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酒鬼酒發布澄清公告:既是對我的誹謗 保留追究其相關責任的權利

    2019-12-25 09:56:58    來源:界面    

    12月23日,針對12月22日酒鬼酒發布澄清公告,石磊向界面新聞發送了“石磊公司對酒鬼酒公司第二次《澄清公告》的聲明”。

    聲明中稱:酒鬼酒的兩份公告,并未提供哪怕一點有信服力的證據材料,一切的一切,仍停留于口若懸河的詭辯。作為一家上市企業,面對提供充分證據的舉報,只是忙著輸出觀點,而非以事實說話。

    酒鬼酒公司聲稱,我“要挾,勒索”,既是對我的誹謗,也是對我的公開恐嚇與威脅。我保留追究其相關責任的權利。

    以下是石磊方面最新聲明的具體內容:

    石磊公司對酒鬼酒公司第二次《澄清公告》的聲明

    我是石磊,湖南湘西酒鬼酒公司原經銷商,實名舉報54度老酒鬼酒非法添加甜蜜素。

    12月18日,我向湘西州市場監管局實名舉報。12月21日、22日,酒鬼酒公司連續發布兩份公告,聲稱“從未采購甜蜜素,也從未向 54°500ml 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”。

    沒有證據。酒鬼酒說出來的“真相”,不是真相。

    孰是孰非,靜候官方調查

    酒鬼酒的兩份公告,并未提供哪怕一點有信服力的證據材料,一切的一切,仍停留于口若懸河的詭辯。作為一家上市企業,面對提供充分證據的舉報,只是忙著輸出觀點,而非以事實說話。

    如此做法,究竟是為了查明事實、給公眾交代,還是為了掩耳盜鈴、讓真相埋沒?

    酒鬼酒公司聲稱,經查證,本公司從未采購甜蜜素,也未向54度500ml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。未采購,也未添加,那么,我封存在庫的幾萬瓶酒里有沒有甜蜜素,敢不敢正面回復?

    我還留意到,網上有言論甚至質疑,“誰知道你的檢測是真是假?萬一甜蜜素是你加的呢?萬一酒被你掉包了呢?”我不知道,發表相關言論者是否酒鬼酒公司的利益相關方。

    我再次重申:從2016年到2019年,我們公司依法向多家權威檢測機構申請了三次檢測,程序合法,事實清楚。“我掉包”、“我添加”的話,我還敢實名向監管部門舉報,請問,發表這樣觀點的人,是有多么低估監管部門的水平和能力?

    酒鬼酒公司稱,相關產品在出廠時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和規定”存在誤導性陳述,《食品添加劑衛生標準》(GB2760-2007)國家標準在2007年已經制定,請大家去查一查。

    酒鬼酒公司聲稱,已經提請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本公司市場流通產品進行全面檢測,并第一時間向社會公布檢測結果。

    這是最值得玩味的一點。2016年發函及訴訟中提交了酒里含有甜蜜素的多方檢測報告,酒鬼酒公司不予重視置之不理,不進行自查,還意圖通過法院判決來“強制執行”原告倉庫的問題酒,企圖銷毀證明息事寧人,置流向市場的4萬瓶于不顧,現在媒體曝光了,才開始啟動檢測程序。

    我不知道“市場流通”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還有多少?我公司的倉庫中有5萬多瓶,不敢流入市場,請求監管部門前來檢測。

    我也呼吁,廣大消費者將流向市場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送檢,讓真相早日大白。

    輿論關注點不應跑偏,聚焦事實

    酒鬼酒公司反復強調我在“謀求不正當利益”,并聲稱,絕不向任何要挾、勒索妥協。不得不佩服酒鬼酒強大的公關團隊,他們似乎覺得,只要對舉報者進行了道德上的污名化,那么,這個舉報者所說的一切,也都不足為憑了。

    真的是這樣嗎?眾所周知,要挾、勒索是違法犯罪、令人不齒的舉動。在與酒鬼酒公司的合作中,我遭遇了不公,5萬瓶添加了甜蜜素的酒品爛在我手里,幾年來,我一直以合法方式、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法律救濟,何來“要挾、勒索”?

    一個簡單的邏輯,若酒鬼酒公司認為,我有對其“要挾、勒索”的舉動,酒鬼酒公司應當第一時間前往公安機關報案,而非對著全國人民大噴口水。時至今日,我并未收到有公安機關對我進行“涉嫌勒索”的詢問及調查。

    酒鬼酒公司聲稱,我“要挾,勒索”,既是對我的誹謗,也是對我的公開恐嚇與威脅。我保留追究其相關責任的權利。

    酒鬼酒公司的公關策略顯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,我也看到一些輿論的關注點已經跑偏,從酒鬼酒是否存在產品質量問題,轉移到我是否在謀求不正當利益上。

    限于篇幅,關于我和酒鬼酒公司的經濟糾紛,我將另外述文,一一回復。本文想討論的只有一點:先得解決酒鬼酒的產品質量問題,還原事情的真相。

    [責任編輯:L075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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