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兜售“共享爸爸”的噱頭,吊足了觀眾胃口后,再跳到另一個商品,這不是“逗你玩”嗎?
最近,一款名為“共享爸爸”的小程序火遍朋友圈。在小程序中,用戶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“共享爸爸”,但在下單后卻跳轉到視頻廣告頁面,隨后又跳轉到家居產品推薦頁面。原來,這個小程序并不提供“共享爸爸”服務,只是一家居企業做的廣告營銷噱頭。
熱鬧過后,當大家從“虛驚一場”或者“大失所望”中醒來,有律師立即指出,“共享爸爸”涉嫌虛假宣傳,有違廣告法。按照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,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,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、誤導消費者的,構成虛假廣告。
雖然在營銷視頻的最后,制作方做了“共享爸爸僅為虛擬角色,并非真實租賃平臺”的提示,但“共享爸爸”的問題在于,它和一般的創意廣告還不一樣。
一般的創意廣告,無論是以自媒體為代表的軟文形式,還是以泰國廣告為代表的微電影風格,大多是先講一個或溫暖或感人或勵志的故事,最后引出一個廣告。前面的這個故事只是個精神消費產品,本身并沒有虛假宣傳,用戶享用后的代價是猝不及防看了個廣告,這樣的創意大體是沒有問題的。
“共享爸爸”的突破之處在于,故事本身就是以“實際產品”的面貌出現,吊足了觀眾胃口后,再來一句“逗你玩”,這就有了欺騙的意味。它里面包含了兩個宣傳:一個是對“共享爸爸”的宣傳,一個是對家居品牌的宣傳。后者是實際存在的,沒有問題,但前者卻不存在,總給人一種“上當受騙”的感覺。
或許在部分受眾看來,看了個不存在的創意想法,消磨下時間或者引發對家庭的思考,也無所謂。但也有些受眾可能覺得受到了欺騙,浪費了時間和情感。還有些人可能沒有完全看完視頻,就信以為真。當然也要看到,“共享爸爸”的疑似虛假宣傳,其后果更多的是欺騙時間、情感和流量,和通過銷售虛假宣傳的產品或服務牟利有些區別。這也需要法律層面的審視。
讓法律的歸法律,而對公眾而言,由該事件引起的輿情反響,也該引向對創意廣告邊界的探討。在我看來,講故事、開腦洞、吸引眼球都沒問題,問題是,不能產生額外的誤導、困擾和損失。先兜售“共享爸爸”的噱頭,吊足了觀眾胃口后,再跳到另一個商品,實在有些過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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